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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政策解读 · 权益与报销指南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以其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为月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
1.职工医保实行单基数缴费,单位缴费费率为8.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在职期间个人缴纳2%;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需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用。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5%,新参保人员需缴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由单位、个人共同缴纳。按照每人每年14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4元,单位缴纳8元;退休职工个人每月缴纳6元,单位缴纳6元。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按月足额缴纳。非公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每年144元由个人承担。经本人承诺后,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需在大兴安岭统筹区缴满10年(含),方可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兴安岭地区统筹区域内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其转出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职)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退休) |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线) | 300 | 90% | 95% | 10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87% | 92% |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85% | 90% | |
| 异地安置 | 执行参保地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 | |||
| 异地转诊转院、急诊抢救 | 1000 | 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 | ||
| 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外出自行就医 | 1200 | 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5% | ||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一)起付标准
1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含急诊)政策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600元。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个年度的额度只能在当年内使用,当年没用完的额度会自动清零,不能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报销比例
| 医院级别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
|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 | 70% | 75% | |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65% | |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55% | |
| 异地安置 | 执行参保地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 | ||
| 异地转诊、急诊抢救 | 40% | 45% | |
| 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外出自行就医 | 30% | 35% | |
个人账户
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标准为每月58元。
灵活就业人员:在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认定前不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认定手续后,与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二)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用于退休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不会清零。个人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完全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继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付本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一)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2%,个人不缴纳。
(二)门诊医疗费补助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已享受门诊特殊治疗或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门诊特殊治疗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检查费用。门诊特殊治疗补助起付线为800元,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100元,对统筹段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80%补助,对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按80%补助。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其中检查费用最高补助2000元)。
(三)住院医疗费补助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800元的给予补助,对基本医疗个人自付部分按85%补助,对大额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补助。一个年度内,住院最高补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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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业务办理 · 流程与材料说明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1.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3.《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临时去外地看病需要办理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要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去医保经办大厅就可以办理,也可以通过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办理。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即可办理。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单位携带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前往医保经办窗口即可查询单位参保具体信息。
想要把医保个人账户内的金额给家人使用,可以通过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个人账户家庭共计业务绑定,绑定成功后家人即可使用授权人的医保个人账户内的金额。
1.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
3.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除在大厅现场申请外,申请异地安置就医的人员,可以通过黑龙江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付宝等方式按流程自助办理异地备案。
办理成功后,自申请之日开始长期有效。在备案地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以直接结算。
医疗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生、定处方、定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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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 解读与服务指南
覆盖除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参保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目前已经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参保的户籍限制,不会将户口、居住证、暂住证作为参保缴费的前置条件。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方式筹资。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财政补助构成),也就是说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的钱放在一个大“基金池”里面,组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核销参保人员合规的医疗费用支出。按规定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政府补助,政府就会给每个人匹配相应的补助资金,参保只需要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就可以了。所以,我们每一位居民都有权享受政府带给我们的医保红利。
不是的,每年6月底前(居民医保基金清算前)参保的城乡居民,政府补助资金才会匹配,在居民医保基金清算以后参保的人员需要缴纳个人和政府补助的全额部分。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2026年1月1日0时以后出生且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并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0-3周岁期间,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实现符合条件新生儿个人“零缴费”参保。对超过90天办理参保登记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财政全额资助,财政补助和待遇享受按照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出台了具有我区户籍的0-6周岁学龄前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也就是这部分儿童享受“零元”参保,适用于2025-2027年度城乡居民参险。2026年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2026年1月1日0时以后出生且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并按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0-3周岁期间,连续三个参保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实现符合条件新生儿个人“零缴费”参保。我区政策与省里的政策,都是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新生儿参保工作,持续优化生育养育支持环境。这两个惠民政策有待遇重合的地方,那么今年1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孩子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给资助了,就不重复享受我区的资助。其他符合我区0-6周岁学龄前儿童资助条件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
|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 | 50 | 70% | 200 |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高血压和糖尿病(简称“两病”),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实施开方即认定,不用参加慢性病鉴定。“两病”门诊用药无起付标准,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400元、糖尿病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两个病种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参保人员住院根据住院级别、是否异地就医的情况,分别设置了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详细规定如下:
|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元) |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90% | 80000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80% |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70% | |
| 异地转诊转院、急诊抢救 | 1000 | 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 | |
| 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外出自行就医 | 1200 | 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5%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不需要个人额外缴纳,具体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每年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65%报销,2万元至5万元部分70%报销,5万元以上部分75%报销。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异地就医降低报销比例部分、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医用耗材限额以上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4〕4号),对参加居民医保设置了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政策,两项措施为独立设置,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零报销奖励额度,前期积累的零报销奖励额度清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但不影响连续参保激励。
连续参保激励。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个百分点(4000元),累计日期从2025年开始累计。
基金零报销激励。自2025年起,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个百分点(4000元)。
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
对于断保人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4〕4号)设置了“两个等待期”,即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设置待遇等待期是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如果不采取必要的约束手段,就可能有部分健康人员选择不缴纳医保,会存在一定比例的选择性参保缴费的情况,长此以往会影响基金运行和医保制度健康发展,最终损害全体参保人员权益。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当年退出现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等特殊群体外,只要断保再参保,都要经过至少3个月的等待期,断保1年后,每多断保1年,在3个月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待遇等待期从2025年起生效,以前年度没参保,不计算断保时间。待遇等待期不设上限,等待期之内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自2025年起,对居民医保断保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1次(1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
居民医保参保人跨省份连续参保,不算断保。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不算断保人员;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已满2年,但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者参保不足2年,算作断保。每多断保1年,指的是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居民没有缴纳相应年度医保费。
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等待期3个月还是6个月,都是整月的概念,不是指缴费的第3个月或者第6个月。参保的判定标准是缴费到账,不是完成参保登记。
具体情况举例如下:
情形一:2025年度集中征缴期内未参保,集中征缴期结束,3月2日参保,需等待3个月,在6月2日后享受待遇。
情形二:2025年度未参保,到2026年度参保时在集中缴费期参保,仍然需等3个月,4月1日起享受待遇。
情形三:2025年度未参保,2026年度参保时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需在参保后等待3个月,比如3月2日参保,6月2日后才能享受待遇。
情形四:2025年度未参保,2026年度也未参保,等待期为3(固定等待期)+1(变动等待期)=4个月,即如果在2027年度集中缴费期参保,需要在2027年5月1日后享受待遇。如果参保人愿意修复变动等待期,可以通过缴费修复1个月,需等待3个月。
情形五:2025年—2029年连续5年未参加居民保险,等待期为3(固定等待期)+4(变动等待期)=7个月,即如果在2030年度集中缴费期参保,需要在2030年8月1日后才可享受待遇。如果参保人愿意修复变动等待期,可以通过缴费修复1个月,固定等待期+变动等待期之和不得少于6个月。
情形六:居民医保中断参保若干年后(如5年),又重新参加职工医保。按照与《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做好衔接的原则,若参保人直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需执行职工医保参保的等待期政策,具体时间按各地政策执行。如果地方没有职工医保的等待期政策,则待重新参加居民医保后,继续执行原有的等待期,即等待期平移。出国境人员参照本情形原则执行。
情形七:居民2025年度断保后,在2026年12月缴2026年保费,仍有3个月等待期,必须同时完成2027年缴费,才能顺利在2027年3月享受待遇,如果2027年不缴费,仍然不能享受待遇。
情形八:港澳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如发生断保,执行与内地居民相同的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政策。
情形九:新生儿出生后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如果出生后两年再参保缴费,则需要有固定等待期3个月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共4个月等待期。新生儿父母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缴费后等待期减少到3个月。
情形十: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因工作变动,不再缴纳职工医保,立即转为居民医保,缴纳居民医保后,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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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业务办理 · 流程与材料说明
答:主要为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儿童,以及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
答:新增参保、暂停参保、恢复参保三类业务。
答:线上(政务平台、医保公共系统、龙江医保公众号)、线下(政务大厅、医保大厅、乡镇/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可不见面线上办,也可现场窗口办理。
答:①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答:即时办结,属于即办件。
答:不可以,参保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保,两种医保不能同时参保,任何情况都无法享受两份报销。
答: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
答:①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②《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姓名、证件号等关键信息,额外提供公安佐证材料。
答:即时办结,即办件。
答:可以。渠道:龙江医保公众号、12393热线、线上政务平台、医保大厅、社区网点,支持邮寄、传真查询。仅需本人身份证件即可查询。
答:首次参保在预缴期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续保人员每年在预缴期内缴费,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如在预缴期外缴费的需要有90天等待期,欠缴期和等待期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城镇职工医保中断缴费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
答:符合残联部门登记管理的重度残疾人(已享受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纳部分按照100%补助,个人不缴费。
答:可以,参保地医保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已缴费新生儿全额退还个人缴纳部分。
答: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答:依然享受财政全额免缴个人保费;待遇按黑龙江城乡居民医保通用规则执行,不再追溯出生时费用。
答:推行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凭户口本办理参保登记,同步集成医保参保、生育医疗报销,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答:1. 异地长期居住: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有效期内居住证或者所在地的户口本的复印件;
2.异地转诊备案:指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诊,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真情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
3.临时外出就医:旅游、急诊、短期转诊等临时外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
答:文件明确邮寄、传真属于可受理渠道,你邮寄医保备案材料符合规范;邮寄要求:需使用邮政快递EMS邮寄办理业务材料,其他快递邮寄不予签收。
邮寄地址:
1.呼玛县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迎宾街46号呼玛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2号商政信箱 ”收件人电话:0457-35155983。
2.塔河县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文化路269号塔河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3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6670604。
3.漠河市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振兴街68号政务服务大厅“大兴安岭地区1004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28872845。
4.加格达奇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曙光街道光华路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加格达奇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5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2741021。
5.松岭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松岭大街39号松岭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6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3210937。
6.新林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爱国街93号新林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7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1811458。
7.呼中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向阳路35号行政服务一号厅呼中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8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438003。
答:携带身份证、收费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病历,意外伤害额外提供事故证明/承诺书;到医保窗口申请,办理时限不超15个工作日。
答:门诊慢性病有规定的病种,需要身患其规定病种的疾病才可以申请门诊慢性病,目前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21种。不是患有该疾病就一定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也就是严重程度,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专业的鉴定,鉴定通过后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全区门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漠河市人民医院2.呼玛县人民医院3.塔河县人民医院4.塔河县十八站医院5.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6.松岭区人民医院7.新林区人民医院8.呼中区人民医院
答:需要注意刷卡购药时必须有处方并按合理药费的一定比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其余部分需要自费支付,门诊慢性病待遇每年有一个报销上限,病种不同金额不同。当年待遇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
答:“两病”指的是:高血压、糖尿病。
答:不需要参保人员个人申请。自2022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开方即认定”。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处方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到二级(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购买降压药或降糖药,高血压病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400元、糖尿病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最高限额600元,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
答:居民对首次确诊一年内“两病”患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相关药品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医保咨询热线:0457-12393
异地就医备案 · 就医与报销指南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①异地转诊就医人员②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③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转诊转院登记、无异地备案登记)。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就是十个字: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凭医保码)就医。
(一)先备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二)选定点:异地住院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持卡(凭医保码)就医: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并可以正常使用。
参保人登记备案成功后,凭社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在已开通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凭医保码)直接结算医疗费。
参保人报销异地就医医疗费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报销费用,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您可以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参保人员可查询跨省登记备案信息和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已开通业务的统筹地区和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等。
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可搜索并关注“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
同时,参保人还可拨打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2393咨询。
为减缓参保人员垫资压力,进一步压缩报销时限,手工报销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全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进行转诊。
参保地转诊原则上只能转往省内(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黑河四个统筹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就医地(备案地)再次转外就医的,由就医地(备案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
确需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就医的,需由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审核后,由院端进行转诊备案,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为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取消和变更,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2.异地转诊转院、急诊抢救的参保人员住院(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起付标准1000元;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15%。
3.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外出自行就医人员,住院(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起付标准1200元;住院报销比例在原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25%。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两病”、居民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慢特病、职工门诊共济、职工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结算标准与本地政策一致。
2.转诊、转院人员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职工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结算待遇标准与本地一致;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及居民门诊“两病”不予支付;职工门诊共济待遇支付比例为40%。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自行就医)人员居民门诊统筹、居民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职工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结算待遇标准与本地一致。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及居民门诊“两病”不予支付;职工门诊共济待遇支付比例为30%。
医保咨询热线:0457-12393
门诊慢特病政策 · 病种与待遇指南
“门诊慢性病”是国家医保部门为减轻患者负担设立的一项专项保障政策,主要是面向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门诊治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患者,通过精准保障、规范管理,切实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费用压力,让医保惠民政策真正帮到有需要的人。
目前,我区职工医保纳入慢性病范围27个病种、居民医保纳入慢性病范围21个病种,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根据病种不同,设定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门诊慢性病共27种,病种及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 病种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
| 在职 | 退休 | |
| 高血压(Ⅲ期以上) | 1500 | 1600 |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
|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 ||
|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
|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 ||
|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 ||
|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 ||
| 活动性结核病 | ||
| 心房颤动 | ||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
| 股骨头坏死 | ||
| 帕金森氏病 | ||
| 重症肌无力 | ||
| 强直性脊柱炎 | ||
| 冠状动脉支架、冠状动脉搭桥术 | ||
| 心脏换瓣术后 | ||
| 癫痫病 | 1500 | 1500 |
| 支气管哮喘 | ||
| 布鲁氏菌病 |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250 | 2400 |
| 银屑病 | ||
| 慢性病毒性肝炎 | 3000 | 3000 |
| 艾滋病 | ||
| 糖尿病合并症 | 3000 | 3200 |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3375 | 3600 |
| 血友病 | 7500 | 8000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9000 | 9600 |
居民门诊慢性病共21种,病种及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 病种 | 年度最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
| 癫痫病 | 400元 |
| 支气管哮喘 | |
| 高血压(Ⅲ期以上) | |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
|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 |
|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 |
| 心房颤动 | |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
|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
|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 |
| 帕金森氏病 | |
| 重症肌无力 | |
| 布鲁氏菌病 | 600元 |
|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 |
| 活动性结核病 |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
| 糖尿病合并症 | |
| 慢性病毒性肝炎 | 1000元 |
| 艾滋病 | |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没有!我区门诊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也就是没有“门槛费”。参保群众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时,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区分甲、乙类项目费用),在职按75%比例核销、退休按80%比例核销。
城乡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区分甲、乙类项目费用),按60%比例核销。
目前还不能叠加享受。根据我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含)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不可以,每个年度的额度只能在当年内使用,当年没用完的额度会自动清零,不能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全区门诊慢性病鉴定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漠河市人民医院2.呼玛县人民医院3.塔河县人民医院4.塔河县十八站医院5.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6.松岭区人民医院7.新林区人民医院8.呼中区人民医院
门诊慢性病自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录入备案的当日起,长期享受待遇,不用每年备案。
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1.本人社保卡,如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近期彩色一寸照片(底色无要求);
3.需提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报告单。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是为了减轻患者长期门诊治疗负担而设立的,简单说,就是一些需要长期治疗但不需要住院的慢性或重大疾病(如癌症放化疗、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经申请认定后,按比例核销。
职工纳入11种,居民纳入12种。
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共11种,包括:1.血液(腹膜)透析;2.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3.恶性肿瘤化学治疗;4.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5.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6.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7.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8.肺结核病;9.糖尿病胰岛素治疗;10.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11.日间手术。
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共12种,包括:1.血液(腹膜)透析;2.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3.恶性肿瘤化学治疗;4.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5.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6.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7.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8.肺结核病;9.糖尿病胰岛素治疗;10.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11.日间手术;12.苯丙酮尿症。
我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
其中用于核销的费用必须是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包括辅助检查、中药饮片及汤剂、抗不良反应治疗等医疗费用。
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统一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一)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结核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无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二)日间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200元,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三)苯丙酮尿症限0-18岁,无起付标准,核销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人/年。
支付范围仅限于在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哈尔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及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发生的治疗用药多巴丝肼片、血苯丙氨酸检测、血液生化检查、血常规和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
(四)血液(腹膜)透析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1.血液透析37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血液透析滤过60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血液透析灌流1000元/次(含四项监测费用)。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执行物价相关规定,其中监测费用(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监测减收5元。血液透析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比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90%核销。根据病情需要使用的肝素类药品、重组人促红素细胞生成注射液、左卡尼汀按照药品类别个人先行自付后再按照90%核销。
2.腹膜透析液每日医保最多支付2000ml×5袋、肝素帽5个、碘伏帽5个。腹膜透析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比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90%核销。腹透液按药品类别个人先行自付后再按照90%核销,使用的肝素帽、碘伏帽按类别个人先行自付后再按照90%核销。
3.医保支付血液透析次数每周不超过4次,每月不超过16次。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每月分别不超过2次。
4.异地透析患者根据病情进行的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治疗项目,每人每月最高统筹金支付限额8930.00元,使用的肝素类药品、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注射液、左卡尼汀药品,每人每月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共计每人每月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9930.00元。腹膜透析患者根据病情需要使用腹膜透析液、肝素帽、碘伏帽、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注射液,每人每月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4850.00元。
5.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比例支付。
1.《门诊特殊治疗备案表》2.住院、门诊病历;3.病理诊断、基因检测及药品目录限定范围的必检项目、影像报告、诊断书(恶性肿瘤应明确肿瘤分型、分期,不能明确分型、分期的恶性肿瘤患者除外)等能够证明符合用药指征的相关医疗证实材料;4.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5.一寸彩色照片。
全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鉴定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1.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2.大兴安岭地区中医医院3.漠河市人民医院4.呼玛县人民医院5.塔河县人民医院6.塔河县十八站医院7.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8.松岭区人民医院9.新林区人民医院10.呼中区人民医院
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特殊药品没有起付标准,不单设支付限额核销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内。
1.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住院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2.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用药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90%核销;
3.符合门诊慢性病用药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80%核销;
4.在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80%核销;
5.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门诊慢性病中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可重新按照特殊药品政策进行备案,备案后在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80%核销。
6.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费用报销时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7.异地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的就医地门诊或定点特殊用药指定药店发生的特殊用药费用,按照参保地标准予以核销。
8.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要求执行。
特殊药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生、定处方、定药店。
1.超出特殊药品支付标准的费用;
2.不符合特殊用药使用条件的;
3.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
4.参保患者不符合特殊药品适应症及诊断标准或未按规定备案的;
5.参保患者享受特殊药品医保待遇期间因病情变化、复查不符合特殊药品适应症的;
6.应由慈善捐助项目支付的特殊药品费用;
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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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 待遇申领指南
生育保险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医保即同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主要包含两项待遇:一是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对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费用按政策予以报销;二是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补助,保障生育期间基本收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定额直接结算,超出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城乡居民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产前检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最高支付200元。
2.住院分娩:实行定额直接结算,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产1000元、侧切1200元、剖宫产2100元。
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与本地同等政策。
实行定额支付,医保基金设定最高支付限额,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出,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女职工计划生育上环、取环300元;产前检查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600元;输卵(精)管结扎手术2000元。
1.参保女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含超限价部分、新生儿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参保女职工在异地住院分娩的,按定额标准支付(顺产2300元、难产2700元、剖宫产3800元、剖宫产合并并发症手术4300元)。
3.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按定额标准支付(标准同第2条)。
4.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按男职工单位的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按定额标准支付(标准同第2条)。
生育津贴依申请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个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58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1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2日。
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需满足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省内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如职工生产时未满足连续参保12个月,待缴费满足12个月后方可申领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指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男职工参加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不能同时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待遇。
有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共有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不孕不育家庭医疗负担,结合我区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经过“五定管理”备案后,在门诊和日间病房使用“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起付标准按照800元执行(年度内只收取1次),报销比例按照85%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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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救助政策 · 申请流程与标准
医疗救助范围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只要您经过身份认定符合条件,就都能享受到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
资助参保:针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救助对象类别给予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困难群众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大额医疗补助费用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不同类别,按比例给予资助
| 资助对象类别 | 资助比例(%) |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0% |
|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 | 60% |
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类别按比例给予救助。
| 救助对象类别 | 救助比例(%) |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0% |
| 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对象 | 70% |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50% |
1.大病保险方面: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为0.75万元;报销比例为2万元以下部分70%报销,2万元至5万元部分75%报销,5万元以上部分80%报销。
2.托底保障方面: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除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外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还可以再提高10%。
| 救助对象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 低保对象、特困、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设起付标准 |
| 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2000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6000 |
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大额医疗补助费用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内,设定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共用一个支付限额。
| 救助对象类别 | 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
| 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 |
|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5 |
|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4 |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874号文件精神,按照“谁认定、谁救助”原则,由困难群众认定地医保部门给予参保资助和救助。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参保政策。跨省参保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政策。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危急重症,急诊抢救除外)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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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 政策问答
答: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或省)组织医疗机构“团购”药品和耗材。通过“以量换价”让企业薄利多销,同时降低患者负担、医保基金压力,实现“三方共赢”。
答: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开展到第12批次,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外,其余涉及临床使用的药品正在逐步纳入集采范围。
答:不会。纳入集采的仿制药必须通过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效成分、疗效、质量标准和原研药保持一致;医用耗材设置严格的投标准入门槛。药监部门持续对中选产品全覆盖抽检、飞行检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降价来源于砍掉中间多层经销商加价,不是降低药品原料与生产标准。
答:(一)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从而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负担;同时设定质量门槛,确保中标药品的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用上“低价格,高质量”的药品;
(二)挤掉药品销售费用,降低医药企业成本,促进医院合理用药;
(三)通过降低价格,节约医保基金在这些药品上的报销支出,优化基金支出的用途,全面提升老百姓的医疗保障水平。
答:目前集采已覆盖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等多种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等高值医用耗材,种类非常丰富。
答:不是。集采是国家常态化制度,已纳入医保改革核心内容,未来会持续扩大品种和范围,长期稳定执行。
答:黑龙江省推行集采药品三进政策(进基层、进民营医院、进定点零售药店),全区除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外,参加集采“三进”的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也可以购买集采药品。民营医药机构对集采药品设立专区(专柜),便于群众选购集采药品。
答:过去,集采药品主要在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集采药品的可及性。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能在更多渠道就近就便购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照国家、省、市医保局统一部署,我区全力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打通集采药品惠民“最后一公里”,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答:公立及民营医疗机构实行集采药品零差率销售,也就是挂网多少钱卖多少钱。参加集采三进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求加价率不超过15%,例如挂网价10元的药品,销售价格最高不超过11.5元,且要求民营医药机构集采专区(专柜)内药品实行双标签管理,进价、售价公开透明。
答:可以。集采仅约定一部分用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非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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